法律问答

我被xx分期坑了,今年五月份去办理借款,借了18900,中途我觉得不可靠,我和工作人员说了我不办了,他们拿着我手机不给我说马上放款了,合同也没给我看,每期还款1887 分18期,我还了三期 想提前还款 还要还16000多!

2019-10-22 15:46:5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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