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已经明确不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是否可做相应的减免

公司税务
2019-10-26 23:37: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
    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
    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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