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00年2月出生的。我跟男朋友交往两年,中间2018年1月份打了一次胎我未满18岁找私人医院吃药打的胎.2018年9月又打了一次,打之前医生说了,打了后以后很难怀孕,怀了也会习惯性流产,我不想打,他逼我瞒着我爸妈带我去打的,他也承诺我,他会对我负责!现在我的身体还没有恢复,因为打胎导致我现在低血糖,没办法上班。现在他要跟我分手,请问他应该负责嘛?

刑事辩护
2019-10-30 07:06:06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在工作期间怀孕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既可以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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