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我是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我们的停车场在每个业主办理车位手续时 会签订一份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写着:“收取的停车服务费用只限于给乙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包含车辆及财务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服务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双方均签字盖章,现在业主的物品丢失,请问我们有没有责任?

2019-11-02 08:05:3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如果车子在小区丢失了,物业不会予以补偿。第
    一、从法律上讲,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履行保安工作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履行了保安职责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第
    二、从合同约定看,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是门卫24小时值班、定时巡视,做到了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就不承担责任。第
    三、从服务性质看,物业公司的服务性质不同于保险公司,业户私有财产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业户私有财产没有投保的,谁造成的损失谁赔偿。第
    四、从服务内容看,物业公司是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公共秩序等物业的维护,不是对人的管理,更不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因此,不负责个人财产的保管。那么,物业公司业主交物业服务费是干什么的呢?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支付员工工资、保洁、绿化、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养护管理、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通知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维修有关设施。其他都不允许列入物业费开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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