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7年2月底交房屋定金一万,3月10日交首付十万,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因为不动产政策原因,房屋未能过户。5月2日,房主提出毁约,我们能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吗?合同上签的违约金额为相当于定金数额,现在房主联系我,让我加五万块,否则他不卖了。请问律师,像这种情况,我能申请法院查封这套房产吗?打官司的话,我坚持要房,胜诉的可能有多少

2019-11-28 17:27:57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定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合同法只是赋予了当事人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选择权,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当然不能获得支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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