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直接房屋转让协议、变更电力名称的简单证明

2019-12-02 09:16: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关于房产证上改名字的手续有,回答如下:两种办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
    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  
    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  
    1、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
    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
    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
    8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
    0.5%缴纳  
    三、采用哪种办理你自己选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各地对上述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精简或不同要求!并基本免契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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