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员工下班路上发生意外住院后死亡,工伤科不认定为工伤,请问单位有没有责任?需不需要进行赔偿?

2018-06-28 13:57: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四种情形。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对于这一条“上下班途中”的规定,重点就在于对“合理”两字的理解。所谓“合理时间”是指具有正当性的时间,我们都知道上下班是有时间区域的,可能提早一点,也可能推迟一点,比如下班以后还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时段过了以后再回家,这些都是合理范畴内的时间。所谓“合理路线”则是指日常工作中因所必须的活动而采取的路线,比如下班途中要去菜市场买菜,或者去接孩子,这些都是合理的路线。  其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也就是说,职工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对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本所再针对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给大家作简单的讲解。  第一,职工与单位之间要签有合同,以此来证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因特殊事由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例如工资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这些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职工要证明伤害是发生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职工既然认为自己所遭受的伤害为工伤,就要提出证据证明这一点,例如因加班而使得回家时间比正常下班时间推迟很多,又或者因为要接孩子放学而选择了不是平常惯用的下班路线,这些都需要职工自己加以证明。  第三,时限问题。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流程及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申报的  
    1、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之日3个工作日内报送)  
    2、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此表及以下材料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一同报送)  
    3、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4、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5、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6、工作考勤记录卡(原件并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8、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人或直系亲属申报的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  
    2、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等(原件并复印件)  
    3、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4、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6、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7、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三、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4、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出差、开会等的通知)  
    7、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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