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连锁品牌时装店上下班,有签劳动合同书的。因家中急事向店长助理休假未获得准许,旷职一天,第二天店长助理说这算自离被辞退了,无法取得一分薪水,这个是真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2-25 18:08: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应当计算到你离职的时候,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有工资,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那么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旷工三天被开除,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奖励性待遇,但是工资还是要支付给员工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旷工多少天可以开除。  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规定,职工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除名。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百年1月15日废止。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旷工的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解除合同。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不明确的,一些省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和高院有支持“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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