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个劳动纠纷想问问有类似经验的朋友。事情是这样的,我是2008年5月6日进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期间做过业务、行政、采购等工作!现在由于各方面原因我自己不想做了,而且几天没上班了,并不是我想这样不辞而别,就在今年6月1号午餐时间,因为一些事,我被同事煽了耳光,我是没脸再待下去了,所以把私人物品收拾了一下就离开公司了,虽然这几天没上班,但同事有问题需要我帮忙时我还是义不容辞的。因为公司没有跟我签合同,也没有帮我交社保,上次老板还大言不惭的让我自己把我停了的保险续补起来,我也无话可说,现在我想问一下,我申请劳动仲裁会胜诉吗?补充说明一下,公司一直是单休,没有加班费,我的工资是1200元/月拿了9个月,没有任何奖金,就是固定工资,09年2月份工资有些变动,现在每月1500元,而且把1500元也做了变动,有基本工资850元还有奖金什么的。我对劳动法不太熟悉,但我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离职时公司要赔付我双倍的一年工资,及一年假期的加班费和停缴一年的保险。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6-29 20:25: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目前县、市、直辖市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也相应地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都由当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受理。
  • 你好,依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同时,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150%。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