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与工人有劳动纠纷,经过仲裁后,公司并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并且公司公户收到货款后汇款给供应商,这种情况属于恶意欠薪吗?

仲裁
2018-09-07 20:17: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有四种解决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一审),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除了协商和调解之外,对劳动者而言,是一裁两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部分劳动争议是一裁两审,部分争议则是一裁终局,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单位拖欠工资要求单位按本单位工作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补偿月工资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同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劳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单位列情形劳者解除劳合同:
       ()未按照劳合同约定提供劳保护或者劳条件;
      
    (二)未及足额支付劳报酬;
      
    (三)未依劳者缴纳社保险费;
      
    (四)用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律、规规定损害劳者权益;
      
    (五)本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合同效;
      
    (六)律、行政规规定劳者解除劳合同其情形
       用单位暴力、威胁或者非限制身自由手段强迫劳者劳或者用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者身安全劳者立即解除劳合同需事先告知用单位
    第四十六条 列情形用单位应向劳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者依照本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者本单位工作限每满支付月工资标准向劳者支付六月满按计算;满六月向劳者支付半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者月工资高于用单位所直辖市、设区市级民政府公布本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限高超十二
       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者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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