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成立条件: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价的债务。
双方互负债务均届到清偿期。
当事人须无先履行之义务。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其债务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2.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具备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先履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5)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区别: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要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只要有一方未履行义务,双方都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是约定有
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的权利。只要后履行一方可以提出。
(3)只要约定了先后顺序,后履行方可以提出先行辩权。先履行一方可以提出不安抗辩权。没有约定先后顺序,双方都可以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