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XX局未批准离休,没领取退休养老金,企业早已停发薪水有效吗?

2020-01-30 10:33: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拖欠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拖欠工资并没有规定是超出一个具体的时间才算违法,只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都属于违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可以领取,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及所在地无关):  
    1、当事人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2、在退休年龄前,当事人的社保缴费年限或者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退休职工失踪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养老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 退休办法按退休金给付的确定方式可分为约定提存金办法和约定给付办法。

    约定提存金办法是企业按照退休办法的规定,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退休基金,交给信托机构保管运用,在职工退休时,将属于该职工的退休基金支付给已退休职工。
    通常每年提取定额的基金,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工资的5%)提取的,职工退休时所能领取的退休金取决于提存的金额及其所孳生的利息,企业并不保证退休金给付的数额。企业在每期提取的退休金数额,即为当期应确认的退休金成本。
    约定提存金金办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只须在提取时借记退休金成本,贷记现金,此外别无其他分录。我国企业多数采用这种办法。

    约定给付退休办法是企业承诺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支付一定数额退休金,或者在职工退休时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只要职工退休时企业有能力履行支付退休金的义务,企业是否按时提取退休基金则由企业决定。
    在这种办法下,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及服务年限确定,或者两者均需考虑,或者只需考虑其中一项,如服务年限。前者称为最后工资法,后者称为定额给付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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