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下事情。
事情是这样我现在在一个小公司从事技术跟售后方面的工作,一直工作了大概7年的时间,除了刚开始签定了1年的劳动合同外就没有继续签定下去然后一直工作至今,2012前除了每个月的工资跟租房补贴没有其他任何的福利待遇,2012年至今每年会有一万元的分红(口头协议最低一万)然后就是每个月的工资跟租房补贴,同样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2015年8月3号(8月1号短信告知)跟公司老板口头说了要辞职,当时公司老板明明白白说是不让我离职,因为公司几乎所有技术方面的事情都是我在做,然后到了9月6号我就没有再去上班(未办理交接手续,原因他公司是一间面向学校的公司,开学比较忙根本交接不了),现在公司发短信来说我盗取公司机密盗取公司货款之类,现在我就想问问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像社保、公积金之类的,我有没有权利去申诉.

2018-09-09 06:24: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合同中却没有约定要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现实中也没有进行购买。这样的情况,对于劳动者来讲无疑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社会保险是法定权益,住房公积金也有国务院条例规范,即使没签劳动合同或者不出示劳动合同,只要在当地劳动就业局办理了录用登记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单位就可以去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但实际情况要看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具体操作,很多地方的上述部门或者为了配合执法部门督促劳动关系的依法规范,或者为了防止检查不严错办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经有关部门登记过的劳动合同才给予办理,未签或不出具劳动合同的就交不了五险一金,也属正常。
  •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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