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根据劳灾保险条例第37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灾认定后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话,1年后即使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要求相应的劳灾保险待遇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2-04 14:49: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工伤,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工伤认定之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伤等级,依据等级鉴定结果享受工伤等级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在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要享受此项待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果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这种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社保机构。  
    (2)只有使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服务和药品目录要求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标准,才能由基金支付。超范围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标准的费用只能自行承担。  
    (3)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所在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所需交通、伙食费用也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这些费用不能混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费用中。  
    (4)工伤人员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工伤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只要符合工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标准等文件的要求,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3.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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