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999年12月1日进入公司一直工作到现在。1999年进该公司在属下一分公司任主管,于2002年4月调回总公司任部门经理,于2005年5月晋升为集团副总经理兼部门经理,于去年交出部门经理专于副总经理工作到现在。今天收到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是内容如下:“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0年12月14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合同期满不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你叁个月的经济补偿。届时请你在合同到期日务必到公司人事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逾期公司视为你放弃。 非常感谢你在职期间对公司的奉献,并预祝你在新的工作岗位再接再厉” 在公司工作了11年,还有,公司前期未给我买社保,于2005年虽然给我买了社保,但是未按我的工资买,而全部费用包括应由公司出的那部分费用都是从我工资中扣的。 请问这种做法、通知方法及补偿方法合法吗?请高手律师给予指点为谢!急!

2018-07-02 06:27: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补偿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分两种情况
    1、合同到期单位统一续签,劳动者不愿意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合同到期劳动者愿意续签,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用上。

  •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给补偿,按2008年之后,开始的工龄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协商不成 到发生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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