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在2008年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并一次性向村委会支付了流转金x万元,土地租种期限至2035年到期,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国家对该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时,把权确到了自己名下,但在2017年12月份统一发放新的土地证时,被村委会截留了,本人没领到土地证,我该如何维权?

2018-09-10 20:02: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6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 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长期限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土地证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的回答如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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