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被抵押或者质押的动产还能被合法占有?被合法占有的东西还能办理抵押或质押?能不能举例说明一下谢谢!

2018-09-13 10:21: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⒉建筑用地使用权;
    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⒍交通运输工具;
    ⒎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对于抵押权,分两种情况:
    (1)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这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即: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这是指对于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即可以由第三人自己选择是否登记,此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不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
    因此,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这是2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抵押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一般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与“登记”无关;与“登记”有关的是: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留置权指的是当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留置该财产,并且经过一定程序之后债务人仍不覆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处分留置物,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与质押权,抵押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行为目的,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人叫作质押人,债权人叫做质押权人;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一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
    (2)本质的不一样,抵押权上抵押人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一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以上分别解释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者是怎么样划分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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