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予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遵遗嘱密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生平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丁应允。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各题中的问题。问:(1)本案中,甲已去世,其著作权是否仍然受法律保护?为什么?(2)乙是否享有该手稿的发表权?为什么?(3)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丙将手稿借与丁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4)丁刊印手稿得到了戊的同意,戊是否有权许可丁的行为?为什么?(5)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手稿,是否侵犯甲的发表权?为什么?

著作权
2018-09-13 14:29: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必要性、原则、内容等三方面的内容。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
      确定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必要性  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早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对侵害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精神损害可以获得赔偿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否应确定即规定具体数额和计算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一个统一的限额是不适宜的、不科学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物质损失,它不可能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和赔偿标准,比如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被侵害了,其必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但很难用具体的数额来与其所受的痛苦划上等号。
    同时,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事后的认错态度、作者的身份、作品的影响力大小、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各有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多少也受以上多种因素的制约,不可能适用“一刀切”的确定标准,只能使精神损害赔偿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据此认为,对精神损害规定赔偿标准是一种错误的作法,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具体案例中由审判人员去自由裁量。
  • 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50年。
    对于版权的保护,我国一直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的原则,因为作品从诞生起就享有版权,如果不进行登记,作品人就无法证明自己就是版权所有者。所以版权登记,对于作者来说,是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版权登记后的保护期限与商标权不同,因为版权、专利权是一种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知识产权,如果权利人长期垄断,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50年。
    根据《著作权保护法》规定:
    1、公民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2、如果是合作作品,则保护期截止至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需注意的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下: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