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亲戚的家人,10年前(结婚前),老人给他的儿子首付买了一栋贷款房子,上面写着他儿子的名字,偿还抵押贷款也是他儿子的。儿子已经结婚5年了。现在儿子想把房产证的名字改成老人的。可以吗?还有抵押贷款,可以改成老年人的名字吗?

2020-03-15 08:01: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房产证上有夫妻和孩子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和小孩的名字,小孩也是独立的人,可以拥有自己的合法财产,作为父母无权剥夺小孩的财产权。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买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有老公、老婆、未成年小孩的名字。
    通常也没有约定明确的份额,出资是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小孩当然没有出资,那么当夫妻感情破裂,一旦面临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此套登记有三个人呢名字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小孩也是独立个人,拥有自己的财产权,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只是代为保管的监护小孩的财产,当父母出资购房,添加上小孩的名字的行为,视为对小孩的财产赠与。
    任何人都有权接受赠予的财产权利,作为小孩当然不例外。只是这些权利由法定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
    夫妻离婚的时候,处分的只能是夫妻自己的财产,小孩的财产分割时不能被夫妻拿来自己分割的。
    当然实际生活中,父母任意处分、没收小孩的财产是另外一回事,现在就只讨论法律上的权利。小孩的名字在产权证上,而房产证作为房屋物权的法定凭证,赋予了小孩的法定财产权利。
    在父母由于感情破裂需要办理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登记有小孩名字的房屋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时,涉及处分小孩的1/3份额的部分条款无效,小孩可以随时主张此权利,撤销离婚协议;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方式剥夺了小孩的份额,可以对此判决提起再审,要求改判。
    当然实际中法院也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肯定会保护小孩的份额。
  • 1,婚前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但是,婚后所交的首付以及房款,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婚前的款项交付,那这笔钱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借别人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证据不足予证明,那么所交的钱很有可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交付的,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上,婚后所交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平均分割这些钱,另外,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分割;
    2、是否可以撤销,要看合同中如何约定,现在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对不能办理按揭以后如何解决,进行约定的。
    3、房产在没有拿 到房产证时,法院不会对该房产作出分割的判决,会判为共有,这样,在婚以后拿到房产证后,你们可以另外进行分割。
  • 房产证是夫妻双方名字,那么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房产,均分房屋产权的。
      离婚房屋分配:
      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后房产款是对半分,如果对方不卖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0.5%。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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