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太太抛弃了孩子的父母和我用电话打电话回信,没有回信,所以不是抛弃了我们,请问孩子的父母的家人是否构成了遗弃罪

2020-03-19 12:40: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弃罪,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绝赡养已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法律还规定,对于由于遗弃而引起被遗弃人精神失常、自杀、死亡后果的,或者基于一惯玩弄女性而遗弃妇女或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理。
  •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老人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行为人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且其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 对老婆不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次,能履行该义务而拒绝履行,最后达到情节严重。离婚后,夫妻关系依法解除,相互之间不再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已不具备,当然也就不会构成遗弃罪了。
    但是,不能借口正在办理离婚,而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否则,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遗弃罪。因为办理离婚期间,婚姻关系并未最后解除,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仍然存在。
  •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出卖亲生子女目的在于放弃或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其行为构成遗弃罪。生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亲生孩子送与他人抚养,以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遗弃罪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在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父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亲生孩子送与他人抚养: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五条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同时,收养人也有着严格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收养关系中,必须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的条件均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才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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