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同书期满不给续签,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是按每一月打进储蓄卡上具体平均收入加上每一月的商业保险和公积金吗薪水加上每一月的商业保险和公积金吗?我想问一下合同书期满不给续签,赔偿金是怎么计算的?是按每一月打进储蓄卡上具体平均收入加上每一月的商业保险和公积金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3-21 17:5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8、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上述
    (一)、
    (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三、中山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2、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3、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如何解决。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行政部门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