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租赁的大楼大厅在平地上建设办公室,改装,到期交纳租金,租赁期限截止到2020年4月,现在租赁方因违约强制回收地点使用,不想赔偿,6月15日之前我建的办公室想强制拆除。 我怎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维持自己的利益,不让他们拆掉我的事务所?

2020-03-22 12:06: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一部分合同采用的名称是《租赁合同》,但通读合同全部条款后会发现,改合同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有专门的规定,因此熟悉这些规定才能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宜采用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分别进行约定,因此应注意两份合同的呼应一致。
    2、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 对于租赁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非使用不当原因造成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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