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1月初,本人转让来一家店面。原店经营咖啡,咖啡店老板转让我时她剩余租期到2017年8月终止,我提出需要签订三年租期合同。咖啡店老板联系到二房东,二房东称她与一房东的租期也是明年8月到期,她提出让我们出4万,她把从一房东地方的优先续租权转让我们。现在,她要求我们一次性付清2016年8月到2017年8月租金13.5万,优先续租权转让费4万。如果再7月24日之前不交清,她就发律师函给我们,称:8月15日前切断水电,收店。请问:1、二房东有权转让优先续租权吗,是否合法?我们从未看到过她与一房东签订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到时候出现我们给了她四万,一房东又出高价,那样我们的权益就完全不被保护。2、她现在以我们未及时交房租为由,给我们发律师函,我们之所以未给房租是需要她现在就约定她与一房东租期到后自动作废。同时让我们和一房东签订好三年租期。烦请律师解答,

2018-09-17 01:22: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不告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原出租人负责赔偿。
  •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amp;amp;
    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
    一、合同订立的过程是什么
    订立合同,是一个经过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步骤构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实践当中形成的习惯作法,订立合同的程序主要有: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2、资信审查。
    3、洽谈协商。
    4、拟定合同文书。
    有的合同,根据国家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必须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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