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1年5月进入公司,工作了6年半,担任了公司的部长一职。 今年的部门( 2017年的新部门)被废除,公司安排成为质量检查员。 我没有同意。 我知道公司想让自己辞职。 请告诉我如何保护自己。

2020-04-13 14:0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可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不想离职的,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举报来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者经过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之后,离职时就可以和公司协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并支付工伤赔偿金。其中有相同两个伤残等级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合并升级成为一个更高等级的伤残,然后按照升级后的伤残等级计算工伤赔偿金。
    且,只能升级一次。
      当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时候,劳动者就应当收集证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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