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房屋合同,甲方违反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提起诉讼。 名义上有诉讼,除了房子被限制交易以外,甲个人可以自由出国,有什么约束力和限制吗?

2020-05-06 11:40: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你好,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时效是一年,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延期交付房屋。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七)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八)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九)在建工程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为2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给付逾期交楼或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为两年.其诉讼时效是从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一、合同违约起诉的一般流程

      
    1、首先要准备起诉状,各项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

      
    2、各项材料准备好以后,到管辖地法院立案厅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调解-庭审(开庭、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休庭)-领取判决-申请执行。
  • 婚姻法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对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 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虽然购房人事善意并支付了相应价款,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卖未生效,所以你可以起诉,购房人的损失可以向过错人主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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