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订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之后领证登记~但一路走来从未同居有九个月~主要是女方母亲阻止同居~说未办婚礼不得同居~后没等到办婚宴就出现不合导致感情破裂~男方提出协议离婚~但女方对男方退换彩礼和钻戒要求不满~故作纠缠~男方想女方如果故意拖时间就提出走司法程序诉讼离婚~请问法官对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和婚戒是否予以支持?
另外女方曾写给男方信件有辱骂男方家长的字眼~并且女方家人不让男方上传结婚照片于网上~且不让同居~是否构成骗婚行为?

2018-09-24 14:43: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退不退彩礼分情况,法律对于夫妻离婚,是否退还彩礼是有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法院才支持退还彩礼。
  • 婚约彩礼纠纷中彩礼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退还,但是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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