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在校的学生,国庆面试了一家手机促销的兼职,面试通过了,实习也通过了,最后负责带队的叫我们办好上海浦发和建设银行的卡用来打工资用的,并于9月30号前去公司开动员大会,9月29日,身边有些被录取的同学接到了动员大会改时间的通知,最后我和好几个被录取的同学都没接到,我们便打电话去问,带队的说是人员有所变动,我们说不是你们说的录取的人就是确定要用的人吗?还叫我们办了两张卡,再说就算人员变动,我们的工作没了,你也应该通知一下啊,不然会有很多同学会白跑一趟的,带队的说不是他们的责任.我们大家都觉得我们的权益被损害了,仔细想想该公司有点欺诈的行为了,我们实习的兼职生可能上千人,所有的人都免费的为他们白做了一天,12个人留2个,现在看来一个都有问题,这分明就是一个免费利用劳动力的陷阱,开始时也没给我们讲会刷怎么多的人下来,很多同学都说早知道是那样就不会去实习的.我们都觉得很委屈,也有觉得被欺骗了.但是我们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请问老师,我们的权益是不是受到了损害呢?我们该怎么做才不会象这样吃哑巴亏呢?急切的需要您们的答复,谢谢!

2018-07-04 14:4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被公司欺诈怎么办?以劳动合同欺诈为例,关于劳动合同欺诈诉讼时效的具体回答如下: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所以说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一年不行使撤消权,撤消权就消灭了,而不是合同订立之日起或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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