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该种罪的客观方面就包括了对被拐卖人实施人身控制行为。为何司法解释还要规定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的,要依照本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241条6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那犯罪人如果买了妇女做老婆,这个受害者一定是想回家吧?如果犯罪人不阻止受害者回家,那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阻止了,一定要剥夺这个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吧?那就一定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吧?那是不是在司法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般都会与非法拘禁罪挂在一起啊?一共两个问题,麻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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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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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诉标准,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释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诉标准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追诉标准。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过笼统(实际上我国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弹性(相对于刚性),立法上就出现了不确定性(人的影响因子占比过重),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公安立案侦查以及各地法院审理判决有较大差异,法得不到统一实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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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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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