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七月十八号晚上,熊某像往常一样,到我姨家闲聊。看到了工友刚刚还给我姨夫的6000元钱,放在床头,聊了没多久,就告辞走了。半夜一点多时候,一邻居出来解手,看到熊某在我姨家窗口探头探脑的,以为是喊我姨夫起来干活,就没在意 早晨起来,我小姨才发现那些钱都不见了,窗纱被划出了一尺多长的口子。随即报警,联想起熊某的反应以及邻居半夜的所见,我们就怀疑到了他,可是由于证据不足,事情就不了了之,我们只能暗地里难过。 第四天,大家在一起闲聊的时候,我妈妈抱怨说,小偷把我姨夫的各种证件都拿走了,导致活也揽不成,行动不便。熊某当时也在场,听完之后,借口有活,就走了。中午时,我小姨家门口就出现了丢失的证件以及其他票据。 几个月之后,元旦左右,我姨夫去老板那领钱时,却被告知,钱款已被熊某拿走了,我姨夫就解释了情况,老板当时就报警了,在警察的盘问下,熊某招供,并交出了钱。于是,大家就知道他是小偷,那天我小姨忍不住就大骂了他几句,结果熊某几个人当场就对我小姨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后来虽然警察出面了,但是却没怎么惩罚对方。平常见面了,由于他们人多,我们只得忍气吞声。 2011年7月29那天晚上,我小姨看到他了,就嘟囔一句:小偷,之后两人就吵了起来,后来被众人拉开了。30号,小姨还去他住处附近骂,结果熊某的表姐就冲出来,和我小姨撕扯,甚至迅速喊了几个人将我小姨围住,我妈看见了就去劝架,拉开后,刚走几步,就听到后面小姨的惨叫,刚想帮她,不想,眼前一个人影闪过,是熊某,对我妈就是一拳,顿时眼睛鼻子出血,头晕眼花,随后和我爸在工作上是竞争关系的龙飞一家不知何时赶来,对着处于混煤机状态的我妈妈就是一顿恶踢,其大儿子竟然残忍的拿着铁棍对着我妈妈的大腿抡了下去……我爸爸当时正在整理家务,听到外面喊叫声,赶紧跑出来,熊某一见我爸,二话不说,拿着一尺来长的扳手追赶我爸爸,由于体力原因,我爸没能躲过去,头被钢扳手打的血肉模糊…… 之后王江泾派出所民警赶来,什么也不问,将我那昏迷的爸爸拘留了。第二天才因为他失血过多而释放。到现在已经四天了,警方在大量的人证物证下,不予以制裁,反而为熊某开脱,因为熊某一亲戚是老家的派出所的民警的朋友,因此两方民警已经打通关系了。至今妈妈仍重伤住院,眼骨和鼻子骨折,爸爸头部还是有大裂口,每天400多的医疗费已让我们无力承担,而小偷以及肇事者还在外面好好的…… 天理何在??!!真是官贼一家啊!!小偷流氓竟然和警察混在一起?!!如此下去,普通百姓该怎么生存???????? ——这是我同学亲身经历,不知道如何帮助他,就转文到这里,望各位帮帮忙,想想办法将坏蛋制裁,还我同学家人公正!!!

票据纠纷
2018-09-27 16:43: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交通事故如下情况下,涉嫌犯罪才会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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