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06年因工作发生工伤事故,07年工伤鉴定为十级,07年年底给付5千三百元的工伤赔偿。11年三月份我在单位辞职,我想知道是不是还有赔偿?如果有,还需要根据哪些赔偿条款对我赔偿?

工伤索赔
2018-09-28 18:28: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认定为工伤后,如果您认为你的伤害有可能构成残疾的,在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向劳动局提出,由劳动局指定的工伤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综合你的月工资与单位协商索赔。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等
  • 如果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金的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鉴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办理时是由单位出面办理,证明材料自然也就有了。
    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金,上面的赔偿由单位支付。
    如果单位不出面办理,也不肯出证明,让劳动者自己支办理的话,只有支劳动仲裁。再不行去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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