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被告(被告是一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双方在发生争议前合作多年,由被告代原告制作标书并借用资质给原告代办原告投标事宜,但双方深知借用资质投标违法,故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凭证。 2008年8月,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支付10万元酬劳给被告,被告则出借资质给原告并代原告办理投标事宜,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40万元(另有30万元为投标保证金)至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后因被告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标书迟到,原告承包该项目的愿望落空。之后双方又协商,该40万元不退回给原告,由被告在以后为原告制作标书的费用中抵扣,后被告依约陆续多次为原告制作标书,制作标书的费用超过40万元。 2009年4月,原告仅以当初转账40万元的银行凭证为由将被告和其法定代表人诉至法院,声称双方口头约定因被告资金紧张,而由原告借款40万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代收)给被告,借期一年并约定了利率,但被告逾期未还。法院认定此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前曾由被告代为制作标书一事,故无奈虚构此40万元是原告之前向被告借款后的还款,勉强提供了那段时间被告银行账户的取款记录证明该主张,但该几笔取款记录只凑足35万元,被告辩称还有5万元是以其平时备用的现金支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且被告又否认向原告借款,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的抗辩未发表意见。原告不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后,即2010年12月,原告又仅以该银行转账凭证将被告和其法定代表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原法院,被告仍以之前还款为由抗辩,并且提出:一、原告属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起诉;二、原告的不当得利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三、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但一审法院对上述三点抗辩均不予采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各位专业人士,被告有何办法扭转败局?现被告认为自己最有利的一点就是原告不能绕开这40万元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告声称的借贷,或其它法律关系)以不当得利起诉。

2018-10-05 15:14: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条具有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并且借款已经交付的证明力,可见借条在我国民事领域证据之特殊性;
    2、除借条之外,银行的取款、汇款、转账记录,金钱交付时的见证人等也可以作为副证;
    3、qq聊天记录等证据需要进行公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二审判定胜诉:中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就是最终审判结果,但是如果二审当中确实有错误的地方,那么可以申请上级法院申诉,在这申诉当中,二审结果也要继续执行,因为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申诉的意义在于对方如果确实发现二审有过错或者有新的证据,那么可以进行申诉。

  • 1、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按原约定利率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3、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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