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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9月5日贵州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181.76元(已赔偿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2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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