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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昭阳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通监狱于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2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罗*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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