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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红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红军犯抢劫罪、运输毒品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大理*民法院对被告人常红军所犯盗窃罪的假释,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理局审核,于2015年3月30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常红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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