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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假释,余刑一年零八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9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保*狱于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理局审核,于2015年2月10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u0026quot;三课学习u0026quot;,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3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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