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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张**、衣庆科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衣庆科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金昌*民法院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衣庆科、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衣庆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衣庆科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左*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左*撤回上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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