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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苏*、被告人刘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前后多次盗窃中铁20局第3工程队宝兰客专通渭县碧玉乡鸦儿沟特大桥建筑工地的螺纹钢筋、声测管、钢管、方木等物品藏匿于自己家中。2013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报警,随机将其扭送到侦查机关。案发后所得赃物全部追回并返还其业主。经通渭*证中心认证,盗窃物品价值8734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并返还业主,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定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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