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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等二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韩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马*伙同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小桥大街“龙腾网咖”内,趁被害人曹*熟睡之际,盗走其一部苹果5S型手机,价值34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被告人马*、韩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本案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书证户籍证明、辨认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马*、韩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韩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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