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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0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城北区三其村花卉种植大棚创兴农业合作社内,翻窗进入盛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506元,赃款挥霍。

2、2015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城北区三其村花卉种植大棚创兴农业合作社内,翻窗进入陈*家,盗窃仿小米MI手机一部,价值200元;仿三星I9305手机一部,价值300元;镭特网卡一个,价值93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元,共计价值2393元。赃物追回已退失主。

在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6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本案有被害人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身份证明、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指认材料、归案经过等,被告杨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899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亲属退赔的现金人民币3506元发还失主盛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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