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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觉子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拖觉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拖觉子以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19.79分,获表扬3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罪犯奖惩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拖觉子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拖觉子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5年11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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