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后**等四人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后谢*、李**、连**、杨*强犯抢劫罪,后谢*、李**、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下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后谢*、李**、连**、杨*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杨*强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4年6月,被告人后谢*、连**、杨**、李**四人预谋共同实施入室盗窃,约定有人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时,门口的人持砖块在外望风,如进屋实施盗窃的人被人发现,望风的人便立即采取扔砖块吓阻受害人的方式帮助其逃脱。

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后谢*、连**、杨**、李**窜至一三六团学校片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李u0026times;u0026times;租住的房屋,由后谢*进入屋内实施盗窃,连**、杨**、李**持砖块在门外望风。后谢*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连**、杨**、李**为抗拒抓捕持砖块将张u0026times;u0026times;、李u0026times;u0026times;砸伤。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二、2014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后谢*、连**、杨**、李**四人窜至一三六团中学周转房杨u0026times;、范u0026times;u0026times;等人租住的房屋。后谢*、连**盗窃时将被害人惊醒。在门口放风的杨**遂向室内连扔两块砖头,将被害人杨u0026times;砸伤。为抗拒抓捕,连**、杨**又向院子里扔砖块。四人在逃跑过程中,又持砖头将范u0026times;u0026times;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杨u0026times;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范u0026times;u0026times;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2014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后谢*、连**、李**、杨**窜至一三六团水管站孟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家中,盗走被害人孟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部手机及80多元现金,盗走被害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部黑色u0026ldquo;诺基亚1280型u0026rdquo;手机。经鉴定,被盗u0026ldquo;诺基亚1280型u0026rdquo;直板手机一部价值30元。

四、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后谢*、连**、李**、杨**(未满十六周岁)窜至一三六团学校周转房小区宋u0026times;u0026times;家中,盗走17寸紫红色u0026ldquo;金*u0026rdquo;牌便携式移动EDVD一台、u0026ldquo;欧奇之歌u0026rdquo;牌N1型手机一部,现金600余元。经鉴定,被盗紫红色u0026ldquo;金*u0026rdquo;牌便携式移动EDVD一台价值320元;被盗u0026ldquo;欧奇之歌u0026rdquo;牌N1型手机一部价值280元。

五、2014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连军平、杨**、冉盆路(在逃)窜至一三六团二小区25栋4号秦u0026times;u0026times;家中,盗走手机两部及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报案材料、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后谢*、连**、杨**、李**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在盗窃行为被发现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后谢*、连**、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在本案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连**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四被告人处扣押了赃款、赃物并发还了受害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四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后谢*、连**、李**共同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均积极参与盗窃,作用相当,其三人在盗窃犯罪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但其三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具有较大主观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后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责令被告人后谢*、李**、连**、杨**退赔尚未退回的赃款680元,发还本案的被害人;六、责令被告人杨**、连**退赔尚未退回的赃款300元,发还本案受害人;七、u0026ldquo;大显u0026rdquo;牌HX77772型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白色吊坠一个、棕黑色男士单肩包一个、u0026ldquo;ZTEu0026rdquo;牌U793型白色后盖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酷派u0026rdquo;牌7060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BBKu0026rdquo;牌白色带键盘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金*u0026rdquo;牌V182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米语u0026rdquo;牌MY001型白色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海信u0026rdquo;牌蓝色EVD一个、棕色长款钱包一个、蓝黑色u0026ldquo;OPPOu0026rdquo;牌R821T型手机一部、黑色u0026ldquo;大显u0026rdquo;牌G1188型手机一部、棕色短款钱包一个、黄色手链一条、u0026ldquo;COSUNu0026rdquo;牌8268型红色后壳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害人;八、作案工具u0026ldquo;欧美卡u0026rdquo;牌手电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后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未参与转化成抢劫的两起盗窃案件,其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其在两起盗窃案件中系从犯。原判决认定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本院查明

原审被告人李**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原判认定其构成抢劫罪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连军*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其没有抢劫的犯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较轻的刑罚。

原审被告人杨**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未参与转化成抢劫的两起盗窃案件,其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原判认定其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其辩护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的事实

2014年6月,上诉人后谢*、连**、杨**、李**四人预谋共同实施入室盗窃,并约定实施盗窃时,没进去盗窃的人要持砖块在门口望风,一旦进屋实施盗窃的人被发现,望风的人便立即采取向受害人扔砖块的方式帮助其逃脱。

(一)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后谢*、连**、杨**、李**窜至一三六团幼儿园西侧张u0026times;u0026times;、李u0026times;u0026times;租住的房屋,后谢*入室盗窃,连**、杨**、李**手持砖块在门外望风。后谢*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将被害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惊醒,后谢*遂击打李u0026times;u0026times;面部并向门外逃跑。另一名被害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亦追向门外欲阻止后谢*脱逃,门外的连**、杨**、李**持砖块将追出的张u0026times;u0026times;及在屋内的李u0026times;u0026times;砸伤。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二)2014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上诉人后谢*、连**、杨**、李**又窜至一三六团中学周转房杨u0026times;、范u0026times;u0026times;等人租住的房屋,后谢*、连**入室盗窃,李**、杨**分别持砖守在院门及房门口。后谢*、连**盗窃时将被害人杨u0026times;惊醒。杨**见状,遂在门外向室内连扔两块砖头,致使杨u0026times;右腿受伤。为逃避抓捕,连**、杨**又向院子里扔砖块。后四人逃至一公共厕所处,在翻找窃取的物品时,被被害人范u0026times;u0026times;发现。逃跑过程中,四人用砖头砸向范u0026times;u0026times;等人,致使范u0026times;u0026times;左侧腰部被砸伤。经鉴定,杨u0026times;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范u0026times;u0026times;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公安侦查人员从李**处扣押范u0026times;u0026times;当晚丢失的银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4日凌晨1时多,其和张u0026times;u0026times;、李**一起在共同租住的一三六团一小区王*商店后l号出租屋内睡觉。到了凌晨3时许,其被狗叫吵醒后,发现有个男子进了房间蹲在地上。当其询问来人是谁时,被该男子用拳头击打在嘴部一拳。此时睡在旁边的张u0026times;u0026times;亦被惊醒,那男子开始往门外走,张u0026times;u0026times;赶紧追了出去。其感觉张u0026times;u0026times;一分钟内就赶紧跑回来,并说外面他们人多,还用砖块砸人。其和张u0026times;u0026times;就赶紧把房门堵上了,外面的人就开始砸窗户和大门,砸了三四下,把窗户玻璃和门板都砸烂了。又过了一会没动静了,他们才开灯查看,然后报警。

2、被害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和李u0026times;u0026times;还有李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个老乡在合租的一三六团王*商店后面出租屋内睡觉。凌晨3时许,其被李u0026times;u0026times;的喊叫声惊醒,看见有一个人在往门外走。其就追出去了,刚出门就看见三个男子往出租屋的西面走,其中一个高个子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块,往他们出租屋内扔过来,砸到其左臂上。其赶紧把门关上了,他们就用砖块砸窗户玻璃,窗户玻璃被砸烂,砸完后他们就走了。

3、被害人杨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其和同住的人在出租屋里睡觉,突然感觉有灯光照在墙上,发现出租屋的门开着,门口有个人站着,而且还听到院子大门处有三四个人在说话。其就对着里面房间一起租住的范u0026times;u0026times;叫有人进来了。这时站在门口那个人就用语言威胁她,并往其床边砸了两块砖,其中一块砖砸到其右腿膝盖部位。这个人还准备砸第三块砖,范u0026times;u0026times;冲过去把门关上,那块砖就砸到门上弹到院子里了。然后这些人就往院子外面跑了,范u0026times;u0026times;连鞋子都没穿就追出去了,其就赶紧喊其他一起租住的人,然后又有十个左右男的追出去。其右腿膝盖部位被砖块砸伤,右腿膝盖肿起来了,颜色青紫,特别疼痛,走路都受影响。

4、被害人范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4日凌晨3时其睡觉时听到杨u0026times;叫有小偷,刚爬起来,就看到有砖头飞进来了,紧接着又飞进来一块砖。其到房屋门口看时,从院子门口又飞进来两块砖。其听到厕所那有人说话,就和同住的殷**等人一起追。对方顺着柏油路一直跑,跑到柏油路边一个岔口时,对方的人用砖头砸人,其中一块砖头砸其胯上。后对方跑过一条大渠后将桥上的木桥拆掉了,最后他们没有追上就回去了。其被盗的是黑色、长方形、带肩带啄木鸟牌子的皮质挎包,宽约20公分左右,高约30公分,厚约7公分左右。包内有一些些硬币,一些卡(有两张银行卡和几张会员卡),夹层内有9个银元,5个大的,4个小的,银元有龙的图案、有凤的图案、还有一些山水画,另外还丢失一枚金戒指,一些硬币,还有一张欠条。

5、被害人殷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4日凌晨4时许,其听到有人喊了一声,就出去跑到院门旁的一个房子问杨u0026times;咋回事,杨u0026times;说有人偷东西,并说范u0026times;u0026times;追出去了。其就跟着追出去了,追了一段,对方就拿砖头砸人,其被砸中脚摔倒地上,又爬起来继续追。追到一个木桥边上,对方过桥后把木桥拆掉了,他们就没追上。回去的时候发现左脚背被砸肿了。范u0026times;u0026times;的腰被砸了一下,杨u0026times;好像也被砸伤了。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现场照片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

2、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证实:上诉人指认犯罪现场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

1、上诉人连军平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3日晚上,其和后谢*、李**、杨**一起在一三六团幼儿园西面的一家偷东西。其先进去偷,杨**和后谢*在房子门口把风,李**在院子门口把风。其进到房子里之后看到房子特别小,里面只有一张床,有三个人头朝里、脚朝门在床上睡觉,他们脚上面的位置有一根铁丝,铁丝上的一条白色裤子和T恤。其站在他们的脚跟前,摸了一下铁丝上裤子和T恤,没有摸到钱就出门了。其出门后后谢*又进到房间里,其拿了两块砖在门口把风。过了一会后谢*拿了一条裤子出来站在门口掏了一下裤子口袋,确实没有找到钱。后谢*又进房子里准备再看看有没有其他东西可偷,后谢*刚进门其就听到房子里有人问是谁,接着听到两声巴掌或者拳头打在人身上的那种声音,之后后谢*跑出来了,其和杨**用手里的砖块朝房子门和窗户上各砸了一下。他们三个跑出大门口,其和杨**、后谢*从大门口地上捡起废弃的砖块朝那个房子的门和窗户上砸,李**也拿砖块朝那个房子的门和窗户砸。砸了几下他们四个就躲在了黑一点的地方了。看到有人把门关上了。

四人偷完第一家后,又到同一居民区的西南角的一个房子。四人决定要偷这一家,还是其和后谢*进去偷,杨**和李**手里拿着砖块在门口把风,杨**在卧室门口,李**在大门口。其进到房子后看到一个大床和一个小床,一共睡了三个人,其在大床睡的人的脚旁边偷到一个公文包递给了后谢*。后谢*往外走的时候胳膊肘碰到了门发出了声音,大床上睡着的一个女的醒了坐起来了。其和后谢*就赶紧出门,杨**在门口朝里面喊了一句威胁的话,还用砖头朝门砸了一下,其跑到大门的时候顺手捡起两块砖块朝房子门砸了一下,其和杨**跑出来的时候李**又朝房子门扔了一块砖块,之后四人就跑了。四人往西跑了十几米到了一个厕所旁边,其站在那里望风,李**和后谢*开始搜偷来的包。发现有人持手电追来,其就叫他们赶快走。正在搜包的后谢*说不要急,要再搜一下。这时候手电照到他们了,后谢*从地上捡起两块砖块朝追来的人砸过去,然后四人就跑掉了。

每次他们盗窃的时候都安排人拿砖在门口放哨,要是有人就用砖块砸他们门或者窗户,防止屋子里有人追出来。

2、上诉人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4日凌晨,其和后谢*、李**、连军平饭后从一三六团广场往住的房子走,走到住的小区后,又往旁边走了一段,进入一个没有大门院子的右手第一家,后谢*进去偷东西,其和连军平、李**手里拿着砖头在门口守着,后谢*具体偷到什么东西了其也不知道,后谢*出来后其看到房子里面的灯亮了,其朝房子门上砸了一砖头后就跟着后谢*往外跑,连军平和李**也拿着砖头朝那个房子里砸,其听到有玻璃被砸碎的声音,不知道是谁砸的,之后他们四个人一起跑了,那个房子里的人没有追出来。

同一天凌晨,四人又到幼儿园附近一个公共厕所不远处的一个小家。连军平和后谢*进到房子里偷的,其拿着砖头在房子门口把风,李**拿着砖头在大门口把风,过了一会儿后谢*和连军平出来说里面的人醒了。因当时喝酒了,其也不记得是否朝房子里面砸砖头了没有。之后四人就一起跑,跑到公共厕所那里后谢**和李**翻偷来的包,其和连军平放风。过了一会其看到有人追过来,连军平给后谢*说赶快跑,后谢*说不要急,然后还在哪里翻包,追来的人都到跟前了他们才开始跑。四人顺着水渠跑,跑的时候其感觉胳膊上被人砸了一砖头,其给后谢*说了,后谢*说停下,四人停下捡起砖头朝追来的人砸,砸了几下后又继续跑,那些人也没有追上他们。

3、上诉人李**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3日晚23时左右,其和杨**、后谢*、连**喝酒到24日凌晨1时许,连**和后谢*提出一起偷点东西,其和杨**表示同意。他们到一三六团幼儿园附近一个出租屋,见门开着,其就拿着两块砖在外放风,杨**或者连**先进房子偷东西,另一个在门口蹲着,后谢*在门口拿着砖块等着。过一会进去的人什么也没拿出来了,也拿上砖在门口等,后谢*又进房子接着翻东西。过一会出租屋的灯突然亮了,后谢*从房子里出来,后面还追着一个男子,其就向那个男子那边扔了一块砖,又砸了窗户一下,玻璃就烂了,其没有看清楚是否砸到那个男子,那男子回房子把门顶住,其又捡起一块砖往窗户上砸。杨**、连**和后谢*都往房门和窗户上扔砖块,砸完后他们就从大门右边走了。

在偷完第一家附近不远的地方,后谢*推开一个房子门,他们三个都进到院子里去了,其拿了一块砖在大门口蹲着放风。杨**或者连**进到房子里偷,后谢*刚开始的时候在院子里,进去的人扔了几件衣服出来,后谢*在院子里翻衣服口袋。过了一会儿后谢*也进到房子里去了。其看到后谢*从房子里出来拿了一个皮包,还听到院子里有个女的喊了一句,后谢*他们赶紧往外跑,其朝一个关着的门上砸了一块砖块就跟着后谢*跑。他们一起跑到一个厕所旁边,其和后谢*、杨**一起翻偷来的包,连**站在旁边望风。过了一会连**说有人追来了。他们才开始跑,跑到一个独木桥旁边的时候其准备朝后面追过来的人扔砖块,但是被杨**或者连**碰掉了,其跑过独木桥之后把那个独木桥扔到水里去了,之后就跑掉了。

根据事前的分工,他们偷东西的时候每次都安排人在门口拿砖块等着,其他人进去偷东西。

4、上诉人后谢*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0几号左右,其和李**、杨**、连军平四人顺着一三六团灯光球场旁边的路走到一个修路的地方。在公路旁边第二排的一间房子处,连军平说那个门开着的,他们就准备去偷那家的东西。当时是其和连军平两个人进去偷东西,李**和杨**手上都拿的有东西在门口等着,李**拿的什么没有看清楚,杨**手上拿着一块砖头。连军平先去偷,连军平出来后,其就进去偷,进去以后看见床上方有一根铁丝,上面挂着衣服和裤子,其把裤子偷了出来,从裤子口袋里面搜出来几百块钱。然后其第二次又进去,进去的时候感觉房子里面的人好像醒了,然后其就蹲下,抬头看见有个人坐起来问他干什么,其就用右手扇了这个人右脸一巴掌,然后就往外跑,跑出来之后就在门口捡了一块砖头朝窗户上砸了一下,当时玻璃没有碎,然后就往院子外面跑。其看见杨**也拿了两块砖头砸到这家的窗户上,这个时候玻璃碎了,李**也用砖块砸了一下,其没有看到连军平用砖块砸。砸完之后四个人就跑到一个拐角处停下来了,停下来后见没有人追了,他们就去偷另外一家了。

在偷第一家的隔壁没多远,他们又偷了一家。是连军平实施的盗窃行为,其和李**、杨**在门口等着,连军平进去以后拿了一个包递给自己,然后他们就走了,走到那个小区内一个旱厕背面准备翻那个包,刚把包打开,连军平和李**说有人来了,其就把包扔到厕所上面,他们就跑了。当时追的有四五个人,那四五个人还用砖头砸他们,其用刚刚从包里翻出来的一个瓶子砸对方了,李**好像也用砖头砸那几个人了。然后他们顺着大渠跑。这次盗窃的是一个深色的提包,长有三十公分,高约25公分左右。

(四)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讯问上诉人后谢*、杨**、连**、李*平时所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五)鉴定意见。

1、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伤检)字(2014)8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未检见明确外伤。

2、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伤检)字(2014)8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3、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伤检)字(2014)8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范u0026times;u0026times;左髂部片状皮肤挫擦伤,左小腿中段外侧片状轻度表皮剥落,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伤检)字(2014)8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u0026times;右大腿下段前侧片状皮肤青紫、皮下淤血,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伤检)字(2014)8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殷u0026times;u0026times;四肢多处片状皮肤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二、盗窃的事实

(一)2014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后谢*、连**、李**、杨**(未满十六周岁)先后窜至一三六团水管站孟u0026times;u0026times;、王u0026times;u0026times;家中,盗走孟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部手机及80多元现金,盗走王u0026times;u0026times;的一部黑色u0026ldquo;诺基亚1280型u0026rdquo;直板手机。经鉴定,u0026ldquo;诺基亚1280型u0026rdquo;直板手机一部价值30元。

(二)2014年6月20日凌晨,上诉人后谢*、连**、李**、杨**窜至一三六团学校周转房小区宋u0026times;u0026times;家中,盗走17寸紫红色u0026ldquo;金*u0026rdquo;牌便携式移动EDVD一台、u0026ldquo;欧*之歌u0026rdquo;牌N1型手机一部,现金600余元。经鉴定,紫红色u0026ldquo;金*u0026rdquo;牌便携式移动EDVD一台价值320元,u0026ldquo;欧*之歌u0026rdquo;牌N1型手机一部价值280元。

(三)2014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上诉人连军平、杨**、冉盆路(在逃)窜至一三六团二小区25栋4号秦u0026times;u0026times;家中,盗走手机两部及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孟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0多号,其在屋里睡觉,2点多的时候听到隔壁有人喊有人偷东西,就起来了。出门看到隔壁王u0026times;u0026times;在追什么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追到南边的一个路口,就回来了。回来以后说屋里遭贼了。其回到房子发现自己丢了一件衣服,衣服内装了一部手机和88块钱。被盗手机是一个10多年前花300元买的黑色翻盖手机。后来发现被盗的那件衣服在东侧的厕所旁边放着。

2、被害人王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两点左右,其在一三六团三小区103栋3号租住的房子里看见两个年轻男子进房间偷手机,其就往外追,他们出门以后往左拐跑了,其就追了30米左右,他们两个停下,站在那看着自己,其不敢追,然后就回出租屋了。被盗的是一部黑色的诺基亚直板手机。

3、被害人宋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点多,其在房子里睡觉时感觉房子里面有人。过了一会儿其听见有人从房子里面出去,其就把灯拉开,发现桌子上的一部手机和正在充电的EVD碟片机不见了,裤子也扔在地上,口袋被翻出来了,口袋里面的600元现金被拿走了。其赶紧出门去追,结果看见外面有三四个男子往公厕那边的大路上跑,其追不上他们就回了房子。被盗的手机是白色的欧*之歌N1手机。EVD是紫红色金正牌的,17寸大小的屏幕。

4、被害人秦u0026times;u0026times;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5日1点多其睡觉时只关了门,未反锁。到5点多,其被叫醒干活时发现门是开着的,自己的行李箱被放在门口正上方的房顶上。行李箱里的一个钱包丢失,里面大约有60元钱,一张50元的,还有一张10元;有两部手机丢失,一部是黑色触摸屏手机,手机的四个角是直角,另一部是黑色带键盘的手机,长约7公分左右,厚度约1.5公分,宽约3公分左右。其房屋门口右边地上多了一块半截红砖。

(二)被告人供述

1、上诉人连军平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0日左右,他们四人偷了一三六团水管站一排房子中的两间,李**进了大门西侧那间出租屋,后谢*进了大门东边那间出租屋。其负责给李**把风,杨**负责给后谢*把风,后谢*偷了两包红雪莲香烟。李**偷了一部手机,手机外面带了一个护壳,应该是一部触屏的手机,护壳好像是红颜色的,手机好像是白色的。但是李**被房子里面的人发现了,李**从房子里面跑出来,其和后谢*、杨**跟着李**往南跑了,然后房子里面跑出来一个男子,他跑到巷道那个烂树枝那里的时候,其朝那个男子方向扔了一块砖头,那个男子就没有敢追过来。

后来四人从水管站走到幼儿园附近,穿过一个土操场,在一处平房又实施盗窃行为。其在房屋外面小道南头放风,杨**在门口放风,后谢*和李*平进到房子里面去偷。后谢*拿着一个类似公文包的一个包。李*平偷了一部手机和一个放碟子的电视机。后谢*在其放风的小道最南头翻看包里面的东西,其看见包里面装有像玉石一样的石头大概有三块,还有一小包小石头好像是成品。还有一个毛**的吊坠,吊坠上栓有一根很细的绳子。后来李*平给其一个黑色的皮夹子,里面没有钱,只有身份证和卡,其就顺手把皮夹子扔到一个围墙的后面。他们就回到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分赃。其分到了一块石头。杨**分了100块钱和一块石头,后谢*分了100块钱,李*平分了100块钱,电视和手机都被李*平拿走了,还剩余230多块钱,后谢*保管,主要用于吃饭及吸烟。

2014年6月25日,其和杨**、冉盆路在后谢*房子居住的小区后面又实施了盗窃。被盗的是一幢平房东头一间小出租屋,门朝东开。其在路口放风,杨**在门口放风,冉盆路到房子里面去偷。冉盆路第一次拿了一只皮箱出来,没有搜到东西,就把皮箱放到房顶上,又去偷了一部黑色的触摸屏的手机。其将手机关机时不小心将后盖掉在地上,我没有捡就跑了。

2、上诉人杨**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在一三六团人工湖旁边小区,后谢*和连军平分别进入两间房子偷东西。其给后谢*放风,连军平给李**放风。后谢*出来时拿了一条裤子和一包红雪莲。其看到李**偷了两三件衣服、裤子,其没有问偷到什么东西,他们也没有说。

在幼儿园附近平房他们又盗窃了一家。这家有院墙,院门没有关,他们四个人一起进入到院内,后谢*进入房间,从房间里拿出来一条裤子,其和连军平两人手里拿着砖块在院子内望风,后谢*跟李**走到院门外搜裤子,搜完后,李**又进入房间内偷了一台EVD,之后他们就走了。

2014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其和冉盆路、连军平三人,在文化宫后面一个巷子边上门朝东的一个平房出租屋内实施盗窃。冉盆路进去偷东西,其和连军平在门口看着。冉盆路偷了一套迷彩服和两部手机,一个键盘的,一个触摸屏的,冉盆路在衣服中翻到现金,具体多少其也不知道,大约一百多元钱。

3、上诉人李**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0日左右,后谢*提出来要去偷东西,其和后谢*、杨**、连**一起到一三六团二小区转着看哪家能偷,他们在幼儿园后面发现一家门是开着的。其先进去偷东西,当时房子里的床上有一个男的正在睡觉,其在床头偷了一个白色大屏幕手机。其刚把手机装起来后谢*也进来了,后谢*把挂在床头墙上的黑色皮包拿走了。他们出门之后翻了一下皮包发现里面什么都没有,其又进到房间里,把桌子上的一个放碟子的电视拿走了。盗窃的时候,杨**和连**他俩手里拿着砖头在门口把风。

4、上诉人后谢*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电视机是在一个操场最后面的一排房子里面偷的。还偷了一个黑色手提式的公文包,包里面装了几块石头,石头都让李**一个人拿走了,包里还有一个毛主席头像,一个椭圆形的吊坠,吊坠上面还有一根绳子串着的。

5、同案冉盆路在侦查阶段供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6月25日凌晨,其和杨**、连**去出租屋那边实施盗窃,他们从派出所北面的一个路口左转,往前走到一个商店路口往右拐,走了二三十米远看见正对着路口一个出租屋房门开着,杨**和连**拿着砖块在门口等着,其进到出租屋内看见一个男子在睡觉,其从这个男子头旁边的桌子上把皮箱上充电的两个手机和一个皮箱拿出出租屋,出来后其把两个手机都给杨**了。皮箱什么也没有翻到,其就把皮箱扔到出租屋的房顶。其又进去走到这个男子脚边把他穿的裤子拿出来到门外翻,从裤子右边口袋里翻出来300元钱,其把钱装起来后就把这个裤子也扔到房顶上了。两部手机一部手机是黑色触屏手机,品牌型号不清楚,还有一部黑色直板按键手机,品牌型号不详。皮箱是棕色皮质的,里面有几件衣服,裤子是蓝色牛仔裤。

(三)鉴定意见

1、经鉴定,被盗的u0026ldquo;诺基亚1280型u0026rdquo;直板手机案发时的价值30元。

2、经鉴定,被盗的紫红色17寸金正牌便携式移动EVD案发时价值320元。

3、经鉴定,被盗的欧*之歌N1型手机案发时价值280元。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另有综合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后谢*、李**、连军平均已满十六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杨**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应当对抢劫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上诉人处扣押物品及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4、2015年3月5日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小**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主要内容:2014年6月25日,该单位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及活体采集后,分别带领四名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后依法讯问,四名被告人均交代了其犯罪经过。后经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批准,于2014年6月26日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和小**出所各出一辆车将犯罪嫌疑人投送至下野地垦区看守所进行羁押的经过。

5、下野地人民医院入所健康检查体检表、下野地垦区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实:四上诉人于2014年6月25日被送至下野地垦区看守所羁押前进行了入所体检,健康检查体检表上外科一栏均显示u0026ldquo;皮肤正常u0026rdquo;,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一栏显示u0026ldquo;体表检查,目测无异常,行走正常、言语正常。u0026rdquo;

6、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上诉人处扣押了多部手机,但因受害人所居住地区为暂住人口聚居地,人口流动性较大,公安机关虽经多次到盗窃地点核实,但均无法找到受害人。

(二)物证

u0026ldquo;大显u0026rdquo;牌HX77772型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白色吊坠一个、棕黑色男士单肩包一个、u0026ldquo;ZTEu0026rdquo;牌U793型白色后盖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酷派u0026rdquo;牌7060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BBKu0026rdquo;牌白色带键盘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金*u0026rdquo;牌V182型黑色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米语u0026rdquo;牌MY001型白色直板手机一部、u0026ldquo;海信u0026rdquo;牌蓝色EVD一个、棕色长款钱包一个、蓝黑色u0026ldquo;OPPOu0026rdquo;牌R821T型手机一部、黑色u0026ldquo;大显u0026rdquo;牌G1188型手机一部、棕色短款钱包一个、黄色手链一条、u0026ldquo;COSUNu0026rdquo;牌8268型红色后壳手机一部。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后谢*、连**、杨**、李**两次入户盗窃,在盗窃行为被发现时,为抗拒被抓,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被告人后谢*、连**、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被盗财物价值1500余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上诉人后谢*、杨**、李**提出其未参与抢劫犯罪、连**提出其在第一起和第二起犯罪活动中,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在2014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对四人首次讯问时,四人均供称在一三六团幼儿园西侧张u0026times;u0026times;、李u0026times;u0026times;租住的房屋和该团中学周转房杨u0026times;、范u0026times;u0026times;租住的房屋实施入户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殴打被害人及向被害人扔砖块,当场实施了暴力。四人的上述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后谢*关于被盗房屋内的布局及其蹲在李u0026times;u0026times;床前,后击打被害人面部的供述,与被害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张u0026times;u0026times;的陈述、同案连**供述能相印证。虽然上诉人后谢*、杨**、李**随后翻供,称其被刑讯逼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刑讯逼供。上诉人后谢*、连**、杨**、李**结伙实施入户盗窃,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采用扔砖块的暴力方式抗拒抓捕,四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四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四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后谢*提出其在盗窃犯罪活动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后谢*、连**、杨**、李**结伙盗窃过程中,四人各有分工,互相配合,均行为积极。对后谢*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后谢*、连**、杨**、李**抢劫、上诉人后谢*、连**、李**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在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在抢劫犯罪活动中上诉人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上诉人连**具有坦白情节,部分被盗赃款、赃物被追回,连**、杨**、李**系从犯等情节;在盗窃犯罪活动中后谢*、连**、李**均自愿认罪的情节,分别对四人给予了减轻或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后谢*、连**、杨**的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