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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4年11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石*驾驶租赁的新A7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雪佛兰轿车至昌吉市健康东路杨u0026times;u0026times;经营的u0026ldquo;欣*u0026rdquo;超市,撬窗进入该超市,盗走各类香烟112条,合计价值1635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各类香烟13条,价值达20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1、被害人杨u0026times;u0026times;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11月30日凌晨零时许他下班回家,当日10时他到超市发现超市后窗玻璃被砸,140条香烟被盗,其中软玉溪香烟18条;芙蓉王*10条;(蓝)雪莲香烟25条;紫云香烟15条;(红)利群香烟20条;(软)雪莲香烟、(蓝、黄)黄鹤楼香烟各4条,(硬、软)中华香烟、(红、黄)雪莲香烟各1条;其他被盗的香烟的品牌记不清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16810元。

(二)书证

1、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石*2014年8月1日租赁乌鲁木*汽车租赁部的新A7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雪佛兰轿车一辆,2014年12月3日还车。

2、新A7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雪佛兰轿车GPS定位图示照片证明:该车辆在2014年11月30日凌晨3时29分至4时54分出现在u0026ldquo;欣*u0026rdquo;超市附近。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扣押香烟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杨u0026times;处扣押烟标为CJYC652301111211的兰州香烟5条、(黄、蓝)黄鹤楼香烟各2条、(硬大彩)黄鹤楼香烟、(红)雪莲香烟、苏烟、贵烟各1条,共计13条已发还被害人杨u0026times;u0026times;。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4年8月3日,石*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科*汽车租赁部租赁车牌号为新A7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的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一辆,同年12月3日归还该车辆。科*租赁部租赁的车辆都安装有GPS定位系统。2014年12月3日,石*在归还银灰色雪佛兰轿车时曾询问是否需要烟酒。

2、证人杨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大概在2014年10月,经王u0026times;介绍,他从王u0026times;的朋友石*购买香烟40多条,其中有雪莲牌香烟、云牌香烟、玉溪牌香烟、黄鹤楼牌香烟、兰州牌香烟、苏牌香烟等,他支付石*购烟款14650元。石*给他销售香烟的价格比烟草公司的销售价格低。王u0026times;告诉他石*是做烟酒生意的,石*告诉他香烟是从昌吉调过来的。他从石*购买的香烟剩余13条。

3、证人王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4年10月下旬,石*在他店里遇见他朋友杨u0026times;,得知杨u0026times;开有商店,遂问杨u0026times;是否需要香烟,杨u0026times;表示需要香烟。大概半个月后,石*给他打电话,称有香烟需要卖,让他问杨u0026times;是否要购买。他联系杨u0026times;后,杨u0026times;表示可以购买。石*开车到他店后,他和石*一起到了杨u0026times;的商店,石*卖给杨u0026times;30多条香烟。

(四)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地点、案发现场状况,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拍下足印一枚。

(五)视听资料

新A7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雪佛兰轿车的GPS定位系统录像光盘证明:2014年11月30日凌晨3时29分至4时54分新A7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雪佛兰轿车出现在u0026ldquo;欣*u0026rdquo;超市附近。

(六)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为16358元。

(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石*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案发当晚,他曾驾车经过昌吉市健康东路,但他没有进入超市实施盗窃,他卖给杨u0026times;的香烟是从其他朋友处低价收购所得。

二、2014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驾驶租赁的新A1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本田雅阁轿车至石河子市幸福路116号被害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经营的u0026ldquo;真珍u0026rdquo;玉器商行,用断线钳将后窗护栏剪断后进入店内,盗走各类玉器292件,价值7702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被害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报案材料及陈述的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6日下午19时30分左右她将自己玉器店店门锁好离开。次日早上9点多,经邻居电话告知,她得知自己玉器店后窗户被撬。她赶到玉器店后,发现店内后窗钢筋护栏被剪断,窗户玻璃亦被砸烂,店内柜台内的各类玉器被盗窃316件,包括手镯、摆件、皮带扣、手链、挂牌、白*、糖玉把件、挂件、碧玉挂件等,共计价值1267540元。

(二)书证

1、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GPS定位系统的说明证明:被告人作案时租用的新A1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黑色本田车由于系统升级,作案时的行车数据已不在,无法拷贝。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扣押玉石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疆鲁处扣押各类玉器261件;从顾u0026times;u0026times;处扣押各类玉器15件;从石u0026times;处扣押各类玉器14件;从王u0026times;处扣押玉石挂件2件,共计292件,已发还被害人张u0026times;u0026times;。

3、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石*在乌鲁木齐市苹果酒店4006号房间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的情况。

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石*的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顾u0026times;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7日凌晨4时,石*和赵u0026times;u0026times;拿了两蛇皮袋子玉器到她家,称玉器是从他人处抵账得来。石*给她14件玉器后,将其他玉器拿走,给她留下的玉器包括玉石挂件11个、手镯2只、平安扣带和皮带扣1个。石*还在她家地下室放有断线钳一把、撬杠一个。

2、证人李u0026times;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4年8月3日,石*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科远汽车租赁部租赁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一辆。同年12月3日石*在归还雪佛兰轿车时又换租新A1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黑色本田车一辆。

3、证人石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8日16时左右,有三人到店内询问是否收购玉器,他表示需要询问懂玉的师傅再作决定,三人遂表示先去吃饭随后再来。约一个小时后,之前三人中一个自称叫石*的男子再次带着玉器来到他店内,他以5800元收购了该男子的玉器14件。

4、证人王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2年经朋友介绍在自己的店里认识石*。2014年12月18日左右他做担保,石*从他朋友吴u0026times;处借款60000元,并承诺12月26日还款。同年12月27日凌晨,石*给他打电话,称自己有玉器销售后可还款,让他到乌鲁木齐市一起销售玉器。当日他在乌鲁木齐市苹果酒店4006号房见到石*,石*给他看了三包玉器。随后他联系熟悉乌鲁木齐道路的同学克u0026times;u0026times;,克u0026times;u0026times;到来后三人一起去华凌市场联系销售玉器事宜未果。次日,他、克u0026times;u0026times;同石*一起到昌吉市,三人进了一家玉器加工店,因师傅不在三人在旁边吃饭,后石*一人进店销售部分玉石。石*称以3000元价格销售了10个玉石挂件。当晚他和石*回到苹果宾馆住宿,凌晨警察敲门时,石*把装玉石的包藏到宾馆窗户外面,并让他先不要开门。石*送给他2件玉石挂坠。

5、证人坎纪u0026times;u0026times;(又名克u0026times;u0026times;)证言的主要内容:2014年12月28日王u0026times;通过电话告知他在长江路苹果酒店,他到苹果酒店见到王u0026times;和石*。石*称有一些玉器需销售,并给他看了玉器。随后三人一同到华凌市场去联系销售玉器,无人购买。次日,石*给他打电话,他又陪同石*、王u0026times;到八楼宾馆销售玉器,无人购买。石*提出去昌吉市销售玉器,三人又一同去昌吉市,石*在一家玉器店销售了部分玉器。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地点、案发现场状况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u0026ldquo;真珍u0026rdquo;玉器商行靠椅纸板、靠椅右扶手及柜台内吊坠上提取了血迹;在室内地面提取了鞋印。

2、辨认笔录证明:石u0026times;辨认出石*是2014年12月28日卖给他14件玉器,自称叫石*的男子。

(五)鉴定意见

1、新疆岩矿*督检验站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新疆岩矿*督检验站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书证明:新疆岩矿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具备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资质,经该机构鉴定对被告人石疆鲁所盗得292件玉器的具体品种、颜色、形状、质量等特征做了具体确认。

2、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292件各类玉器共计价值770210元。

3、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足迹检验意见书证明:从石河子市幸福路u0026ldquo;真珍u0026rdquo;玉器商行的案发现场提取的鞋印与石*所穿左脚鞋印为同种类。

4、石河子市公安局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从石河子市幸福路u0026ldquo;真珍u0026rdquo;玉器商行案发现场里间靠椅纸板上血痕拭子、里间靠椅右手扶手上血痕拭子、外间西侧柜台内挂坠上血痕拭子为石*所留。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石*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被告人石*在2014年12月29日第一次供述称,他和刘u0026times;在事先踩点后,于2014年12月27日凌晨1时左右驾车到石河子市幸福路商业街门面店楼背后,他在车内等,刘u0026times;和u0026ldquo;强子u0026rdquo;两人下车到事先踩点过的玉器店内盗窃两袋子玉器。所盗得的玉器全部由他保管,其中他在昌吉卖了3件。在他住宿的宾馆搜到的玉器就是盗得的玉器。在当日随后的两次供述中,被告人石*又供述称,2014年12月26日他开车从昌吉市到石河子市,次日凌晨1时许,他驾车到石河子市温州步行街的一家玉器店的楼后,用事先准备的断线钳将玉器店后窗户防护栏的钢筋剪断,又用砖头将窗户玻璃砸烂后进入玉器店,将店铺内柜台、橱柜里的玉器266件装到事先准备的蛇皮袋内后离开。盗窃玉器时驾驶的车辆是他从乌鲁木*汽车租赁部租赁的新A13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黑色本田雅阁车。他在盗窃玉器店时,手被玻璃划伤。被告人石*在2015年1月7日及庭审中供述称他没有剪玉器店的窗户护栏,也没有盗窃玉器,只是在玉器店的窗户外接了他人盗窃的玉器。被告人石*在2015年1月22日供述称,扣押的玉器有35件或36件玉器是他自己的玉器,是他人抵账给他的。他在女友顾u0026times;u0026times;家放了十几件玉器。被告人石*在一审庭审中辩解称,作价的玉器里有他自己的玉器,玉器作价过高。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乌鲁木齐市苹果酒店4006号房间,将被告人石*抓获归案。

另有被告人石疆鲁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78656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石*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石*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拒不悔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盗窃u0026ldquo;欣*u0026rdquo;超市的香烟,盗窃玉器店是他人所为,他只是在窗外接盗得的玉器,被扣押的部分玉器是他自己的,玉器作价过高。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改判较轻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原审被告人石疆鲁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相关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78656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石*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提出没有盗窃u0026ldquo;欣*u0026rdquo;超市香烟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杨u0026times;处扣押的香烟烟标可以证明香烟属于被害人杨u0026times;u0026times;,证人杨u0026times;、王u0026times;均证明香烟是从石*处得到的,石*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的GPS定位显示在案发当天石*驾车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石*对上述情况均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可以证实石*实施了盗窃香烟的行为。石*提出没有盗窃u0026ldquo;真珍u0026rdquo;玉器商行的意见,经查,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痕,经检验系石*所留,案发现场窗台上提取的鞋印也与石*的鞋印一致,上述证据可证实被告人从窗户进入被盗的玉器店,同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等人处扣押了玉器,石*也曾对盗窃玉器店玉器的行为做了详细供述,结合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石*进入玉器店实施了盗窃玉器的行为。石*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部分玉器是其本人的意见,经查,石*在侦查阶段供称从其住宿的宾馆扣押的所有玉器都是盗窃所得,扣押清单表明从石*处扣押玉器261件,证人顾u0026times;u0026times;证实石*给她各类玉器15件,王u0026times;证实石*给他2件玉器,石u0026times;证实石*给他销售玉器14件,且上述玉器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故应认定石*盗窃玉器的数量为292件。上诉人石*提出的上诉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相关证据印证,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石*提出原判量刑偏重的意见,经查,一审在对石*量刑时,综合考虑其系累犯,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等法定从重及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其予以相应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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