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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石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6月27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对罪犯蔡*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蔡*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蔡*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蔡*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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