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已缴纳)。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20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1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张*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