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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李*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随案移送三星牌手机一部、手机壳一个、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高X;音乐播放器一个、耳机一个、吊坠一个发还被害人雷X;苹果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朱X;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责令原审被告人韩*、李*退赔被害人雷X人民币一万零六百元及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高X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及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朱X、张*、邵X的经济损失;责令原审被告人韩*退赔被害人孟X人民币一百元。原审被告人韩*、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李*以暴力、胁迫方式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韩*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抢劫罪数罪并罚。韩*、李*在多次抢劫中均有提议作案的行为,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系共同正犯。鉴于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韩*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李*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韩*在强奸雷X的过程中,因*X拒绝和哭泣而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对该起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韩*、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韩*、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李*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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