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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青刑初子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10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2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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