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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怀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金生犯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庆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对罪犯于金生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庆监狱认为,罪犯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庆监狱根据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于*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于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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