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抢劫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携带胶带、鞋带破门进入北京市东城区左安漪园小区6号楼5单元1602室韩家中,盗窃人民币500余元,遇该户小时工李*到此准备打扫卫生时,被告人李*持刀威胁并使用胶带、鞋带将李*捆绑。后韩赶回家中并报警。被告人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对其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及辩护人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工作说明、辨认笔录、物证及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法医物证鉴定书;通话记录;被害人李*、韩的陈述;证*、李3、叶的证言;被告人李*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具有自首及犯罪未遂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当场持刀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得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自首及犯罪未遂,故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17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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