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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抢劫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朱*进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被害人张*、李的家中,盗窃三星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2元),被被害人李发现后,被告人朱*采用捂嘴手段,使其不能呼救,此时正遇被害人张*返回家中,被告人朱*为逃跑而在屋内对张*进行殴打,致张*左眼外伤、头面部外伤等,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朱*被群众抓获。被盗手机遗失在现场。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对被告人朱*判处刑罚。

庭审中,被告人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及殴打他人的行为,其不构成抢劫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于2014年1月22日8时许进入东城区和平里被害人张*、李的家中,盗窃三星牌手机1部,被被害人李发现后,被告人朱*采用捂嘴手段,使其不能呼救,此时正遇被害人张*返回家中,被告人朱*为逃跑而在屋内对张*进行殴打,致张*左眼外伤、头面部外伤等。后被告人朱*被群众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朱*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62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张*。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的下列证据:

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许,我正在家中客厅内的床上睡觉,这时我模糊的看见客厅内有1个人影,我以为是我的丈夫张1回来了,就叫了两声,但没有人应答。我从床上起来走到卫生间门口,透过门缝看见卫生间内有1个男人,但不是我丈夫,我就大喊抓小偷,这名男子从卫生间冲出来,用手捂住我的嘴,并且用胳膊勒住我的脖子不让我大喊,还堵住我家的大门,这时我丈夫张1回来了,但这名男子堵住门,没法打开,之后我丈夫用力将门推开进到屋内,这名男子看到我丈夫,就打了他脸部一拳,我丈夫被打倒在地,此后,这名男子就自己向楼下跑去。被害人李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指认朱斌就是在自己家中实施抢劫的人。

2、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许,我遛狗回来走到家门口的时候,听见有叫喊的声音,我赶快跑到家门口,我推了一下门,没有推开,我就用脚把门踹开了,这时我看见1名男子和我妻子李*在一起,我就赶快上去抓那个男子,那名男子用拳头朝我左侧眼部打了一拳,我就倒在了地上,那名男子就开始向楼下跑,我站起身和李一起追,在和平*委会附近时,那名男子被周围路过的群众抓获。我听我儿子张*说,我的蓝色三星9300型手机是对面邻居在我们家门口看见的,然后我儿子捡起来交给了我,我的手机原先被我放在家中客厅内的床上。被害人张*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指认朱*就是在自己家中实施抢劫的人。

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15分左右,我路过东城区和平里七区三号楼下居委会门前时,看见1名男子挎着1个黑色挎包在朝着我的方向跑,后面有1个女子穿着睡衣在追那名男子,并且还在喊“抓小偷”,当那名小偷跑到我身边时,我就把那个小偷抓住了。那名女子和她丈夫就跟了上来,她的丈夫左眼受伤流血了。证人张*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指认朱*就是当天被其抓获的人。

4、证人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15分左右,我在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大门口岗亭内值班,我听见外面有1名女子喊“抓小偷”,我就赶快出去了,看见1名女子穿着睡衣正在跑,后面还有1名男子在走着,其左眼处还在受伤流血,我的同事赵告诉我抓了1个小偷,我二人就赶快跑过去帮忙控制那个小偷。证人史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史指认朱*就是当天被抓获的人。

5、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15分左右,我在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十四楼一层准备上楼时听见1名女子喊“抓小偷”,我出来看见1名男子从小区正往外走,其左眼受伤还在流血,我听到外面说抓到了1个小偷,我和同事史就赶紧跑过去帮忙控制那个小偷。证人赵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赵指认朱斌就是当天被抓获的人。

6、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10分许,我上楼时看见我对门201号房间的房门没有关,还看见房间内有1个男子的背影,后201号房间的房门就关上了,我也就回家了,大概过了两分钟左右,我听见楼道内有吵闹声,我打开门看见201号房间的房门又打开了,门口还有1个手机,在二层楼梯口处还有1串钥匙,我看见对门家的小孩在房间内站着,我就问小孩怎么了,小孩说他家进小偷了,我告诉小孩手机的事,小孩把门口的手机捡起来说交给其爸爸,我告诉小孩还有1串钥匙,小孩也捡回家了。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22日8时许,我睡醒了但没有起床,我在屋内听见妈妈李*抓小偷,我就下床穿好衣服出去,我走到家门口,看见对门奶奶站在她家门口,奶奶问我怎么啦,我说我家进小偷了,奶奶指着我家门口地上说有1部手机,我一看是爸爸的,就捡起来拿到了屋内,奶奶说还有1串钥匙,我也捡起来拿回了家。

8、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证实了涉案物品的特征、数量以及已扣押、发还的情况。

9、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实了抓获被告人朱*的时间、地点及起获赃物的具体情况。

10、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张*身体所受损伤的情况及程度。

11、北京市*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星牌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62元。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朱*的身份以及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目无国法,曾因诈骗罪被两次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朱*实施了入室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李、张1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被告人朱*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朱*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口罩三个、钥匙一串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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