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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雷x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平房门外,以入户窃取财物为目的,破坏防盗门的纱窗网时,被被害人李发现,被告人雷x在逃跑过程中,用啤酒瓶打伤被害人李*。被告人雷x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x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x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雷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是盗窃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雷x在北京市西城区一平房门外,以入户窃取财物为目的,破坏防盗门的纱窗网时,被被害人李发现,逃跑过程中,用啤酒瓶打伤被害人李*。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李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陈述证明:2015年5月16日21时许,其在外上厕所返回西城区的家时,看见一个男子在家门口撬门,问他干什么,他说是要账的,但又说不出找谁,就让他别走要报警,他扭头就跑,于是边追边喊抓小偷,跑到小卖部那里,他抄起酒瓶子打在自己头上,自己被打懵了,倒下后抱住他的腿,后周围群众将他控制,警察也来了。自己家里的门是带纱窗的老式防盗门,纱窗开了后能伸手到门里将门打开,民警将该男子抓获后到现场发现纱窗上有个方形的洞。

2、证人姚证言证明:2015年5月16日21时,李在家看完球后出去上厕所,其在家中看孩子,后听见外面有人吵,出去看到李和一个陌生男子在争吵,李询问该男子为什么动房门,并抓住他不让他走,后该男子挣脱跑了,李在后面追他。民警将该男子抓获后到家门口发现纱窗网上有个洞,此前这个洞是没有的,因为平时开门都会看到。

3、证人张*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其在某平房区花园附近散步时,看见邻居李追着一个男子从胡同里跑出来,一边跑一边喊抓小偷,他们跑到小卖部的时候,被追的男子从小卖部门口拿了一个啤酒瓶子砸在李的头上,李*后抓住了那个男子的腿,后其和几个群众将打人的男子抓住。经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雷x是殴打李的男子。

4、证人谢证言证明:2015年5月16日21时30分许,其在西城区某楼某号看店时,听见有人喊抓小偷,出去看见李头上流血,还有被控制的小偷。放在店门口的酒瓶子也不见了,地上有碎酒瓶渣子,后来被保洁扫了。

5、照片证明:被害人李家中被破坏的纱窗的情况。

6、首都*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李临床诊断头部外伤、头皮裂伤等。

7、北京*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李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雷x于2015年5月16日被抓获的情况。

9、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08)肥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民法院(2012)济刑执字第5947号刑事裁定书、泰安市*委员会泰劳决字(2012)第0013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雷x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25日被裁定减去余刑释放;2012年8月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10、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雷x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雷*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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